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商标的标准

通过第 0833-2023/TPI-INDECOPI 号决议,INDECOPI 制定了第 486 号决定第 157 条第二款的应用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允许第三方在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商标的例外情况:(i)使用是善意的,(ii)具有信息目的,以及(iii)不太可能误导公众有关产品或服务的商业来源。
在上述决议中,关于第一项要求,INDECOPI 规定,对第三方商标的引用必须适度且谨慎,以免误导公众对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产生误解。关于第二项要求,决议指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并提及第三方提供的服务的相关方面。最后,关于第三项要求,决议指出,商标的使用不得给人留下相关产品或服务拥有不同公司来源、来自同一家公司或与商标所有人有经济关联的公司的印象。
这些标准是对第486号决定第157条的解释和应用的改进,从而避免了最终影响市场正常运转的行政制裁。
这些标准将对汽车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对于通常使用其专营汽车品牌进行广告宣传的独立修理厂而言。
其影响是积极的,因为一方面,独立机械车间可以自由地在其广告中使用商标,而无需获得商标所有者的同意,但同时他们必须按照既定的标准这样做,以避免与大型汽车公司发生诉讼。
这些标准将有助于促进独立维修店和官方维修店之间的公平竞争,从而激发汽车市场的活力,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基于透明和准确信息的更多选择。
独立工作室将需要专业的知识产权建议,以确保其广告中出现的商标符合 INDECOPI 的标准,以避免受到侵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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