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存协议是品牌的未来吗?

当两家公司使用相似或相同的商标(在命名、颜色、图像等方面)来销售产品或服务,而不会对彼此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可以理解为一种共存的情况。跨境贸易的扩展作为开拓新国际市场的一部分,以及企业随之而来的增长,创造了一个新的情形,在其中商标名称重合的风险不断增加。在这个全球化经济时代,品牌的共存成为当地市场中相同或相关产品或服务之间的一种日常情况。
拥有相似商标的公司通过签订共存协议,避免进行可能损害其市场发展的昂贵诉讼。通过这些合同,通常得到世界各国商标局的接受,两个或更多的自然人或法人同意其商标在注册和/或市场上的共存。然而,这些共存协议不应当导致消费者对每个标识着某产品或服务的商标来源产生混淆。
需要指出的是,几年前,秘鲁的商标主管机关很少接受共存协议,因为它们未能满足既定条件。在这方面,秘鲁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法院(INDECOPI)知识产权法庭通过强制性判例确立了明确立场。在2014年12月15日的第4665号决议中,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庭指出,“为了使一个商标共存协议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的风险,它必须包含某些最低条件,例如:
a) 关于协议标的符号的信息,包括构成这些符号的命名和图形元素,以及这些符号所指的产品和服务(如注册和/或申请时所列)。
b) 该协议适用的地理范围的界定。
c) 限定协议中符号在市场上的适用产品和/或服务。为此,双方需要在相关注册和申请中请求对产品和/或服务的实际限制。
d) 符号的使用和/或呈现方式的界定。
e) 规定违反协议时的后果。
f) 确立在出现争议时解决争议的机制。
因此,那些不包含上述最低条件的协议将不会被行政机关接受;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包含这些最低条件的协议将自动获得批准,因为行政机关必须评估各方所达成的协议是否符合协议的目的。
最终,如前所述,接受共存协议是行政机关的权力,主要取决于协议中表达的条件,所有这一切都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整体利益。.”
在知识产权专门法庭审理的案件中,宝洁公司申请的“CASCADE”商标因与“CASCADE CHOPARD”商标相似且可能引起混淆而被拒绝,后者由Chopard Accessories Limited公司拥有,尽管这两家公司之间已经签订了商标共存协议。
在这方面,我们认为,尽管INDECOPI明确提出新的标准来接受共存协议的意图值得赞赏,但提出的最低条件似乎过于严格,尤其是法庭对每一项条件的遵守都非常严格。此外,需要注意的是,遵守这些标准并不确保申请的商标一定会被批准,因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评估是否会在消费者心中造成混淆的风险。最终,法庭声明不会接受来自竞争对手的商标使用同意书,因为这些是单方面的意愿表示,不符合现行规定。
毫无疑问,两大基本自由正面临冲突:商业和工业自由与消费者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然而,集中关注保护消费者不应导致几乎系统性地拒绝共存协议。事实上,值得记住,在任何经济体系中,当市场上有更多选择时,消费者可以选择最能满足其需求的产品,并以他们愿意支付的价格购买。
最后,我们应当肯定INDECOPI在澄清共存协议接受条件方面的努力,尽管第一次应用这些条件的案例看起来是一个严厉的决定,但未来关于共存协议的行政机关决策将塑造对这些条件的评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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