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秘鲁商标法的修改

2018年9月7日,秘鲁政府通过第1397号法令,批准了有关原产地食品、工业设计、临时措施、专利、程序变更等方面的若干规定,从而修改了第1075号法令,该法令批准了《安第斯共同体委员会第486号决议》的补充规定。
该法规的主要新内容包括将地理标志和未担保的传统特产纳入工业产权构成要素 (第1075号法令第3条)。
除保护传统食谱、生产或转化方法外, 该修改还将有助于在产品的商业化、生产或转化阶段增加附加值,并要求这些标示信息充分告知消费者,赋予国家商标主管部门(INDECOPI)所需的保护职能。
以下是对涉及发明专利注册规定的最重要修改:
- 权利要求(第29条 D.L. 1075): 提交申请时,必须指明将在分案申请中处理的权利要求及保留在最初提交申请中的权利要求。如果分案申请包含与最初申请中保护的权利要求相同的内容,将不被接受。
 
- 专利性审查通知(第29-A条 D.L. 1075): 当后续的专利性审查包含新的或不同的元素时,主管机关应通知申请人该审查结果, 无论是否重复之前的结论。如果只是重复之前的结论且没有新元素,则不需要通知。
 
- 复审请求 (第131条 D.L. 1075) 和上诉请求 (第132条 D.L. 1075): 增加规定,复审请求和上诉请求不能基于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或图纸来提出。
 
另一个重要修改是,主管机关现在可以主动采取措施——通过临时措施或裁定终结程序——要求采取措施阻止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行为的继续发生,同时修改了临时措施的失效时间,临时措施将在裁定终结程序时失效,除非初步裁定案件被驳回,在这种情况下,临时措施将在该裁定发布时失效。
同时,赋予行政机关裁量权 , 决定是否根据已设定的标准(例如非法实际利益、检测的可能性、重复行为等)来确定处罚和/或罚款金额。
在程序修改方面 ,自案件准备好解决起,相关当事人不得再提交附加证据。
在同一背景下, 允许在答辩时加入上诉, 并且规定行政机关在涉及工业产权犯罪案件时,必须在公共检察机关提出指控或意见之前,出具报告,期限为五(5)个工作日。
最后,规定禁止在未向主管机关注册的标志旁使用“注册商标”、“M.R.”或其他类似标识,行政机关有权主动启动侵权程序,若发现有侵权行为。
本公告仅为信息性文件,不能替代具体案件的法律咨询。如需更多信息,欢迎联系我们的知识产权部门。
作者:José David Garaycochea - 知识产权专家
律师事务所:OMC Abogados & Consulto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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