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商标,为什么它们很难注册?

三维商标是一种较少为人知晓、使用和申请注册的商标类型,在我们国家的企业中较为少见。
这些商标可能不仅在秘鲁,在其他国家也很少被申请,因为要成功注册,它们需要经过多个筛选程序,而正是这个过程使得企业家们缺乏申请此类标志的动机。
顾名思义,三维商标由产品的三维形状、包装或包装材料组成,这些形状在市场中能够与其他竞争者区分开来。根据我们的法律,在《安第斯共同体决定486》第134条f项中,之前提到的标志,即产品的形状、包装或包装材料可以构成商标,正如文字、图像、声音等其他标志一样。
在学术界,所有构成三维商标的标志都被考虑在内。费尔南德斯·诺沃亚的定义经常被安第斯共同体法院和安第斯共同体知识产权专业法院引用,按照该定义,三维商标是“由产品的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或其他产品的外形形式构成的商标。”[1]
根据这个定义,一个典型的三维商标是好时(Hershey's)的巧克力亲吻(chocolate kisses)。正如所见,该产品本身具有独特、特别和有辨识度的形状,呈现出一种类似巧克力的滴状或泪滴形状,这是一种其他同类产品没有的形状。这个三维商标在包括墨西哥在内的多个国家注册,尽管在墨西哥,注册这种标志是相对困难的。
正如卡洛斯·A·科尔内霍·格雷罗所指出的,“一般而言,国家和安第斯的学说和判例将三维商标定义为由产品或其包装的特殊或任意形状构成的商标;它是一个具有体积的物体,作为一个整体,占据空间的三维:高度、宽度和深度。”[2]
如上所述,这些定义提到的是产品或其包装的形状,但没有提到其他超出这些范畴的形状,而这些也可以成为三维商标。
因此,科尔内霍·格雷罗认为,前述的定义存在偏差,因为它没有涵盖区分产品的三维形状,但这些形状不一定是产品本身的形状,也未包括区分服务的三维形状。在这个意义上,作者提出了一个更广泛的定义来描述三维商标,指出它是“用于识别和区分市场上相似产品或服务的三维形状。它可以是产品的特殊形状、包装、包装材料、容器等形式;也可以是区分产品的三维形状,但不一定是产品的形状,或是区分服务的三维形状。”[3]
一个例子是区分产品(此处为车辆)的三维商标,但显然它不包括产品本身或其包装形态的是梅赛德斯-奔驰的三角星(三叉星)。
至于区分服务的三维商标,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在美国注册的商标,它是一个章鱼形状,章鱼的触手上拿着多种清洁设备,这个商标区分了汽车清洗服务。[4], la cual distingue servicios de lavado de automóviles.

[5]图片来自网站: http://functionasamark.com/3dmarkstradedress.html
那么,三维商标与任何其他标志一样,为了能够注册,必须满足具有区分性这一条件。我们明确知道,缺乏区分性的标志无法进入注册程序。
然而,除了这一条件外,三维商标与传统商标不同,还必须满足其他要求:
- 不得仅仅由产品或其包装的常见形状构成;
 - 不得仅仅由由产品或服务的自然特性或功能所决定的形状或特征构成;
 - 不得仅仅由为产品或服务提供功能性或技术性优势的形状或元素构成。
 
如果允许仅由这些形状构成的商标注册,将会为希望利用这些形状来区分其产品或服务的竞争者设立市场准入障碍。
同样,三维商标的注册也有一些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即这些商标不得与其他已经注册或先前申请的标志相混淆。
接下来,我们将提及一些在秘鲁的案例,其中一些标志因未能满足法律要求的条件而被拒绝注册。
例如,2012年由Crocs公司在秘鲁申请的一个三维商标,旨在区分“服装、鞋类、帽子用品”,属于国际分类第25类,由于缺乏区分性并且构成了其所要区分的产品的常见形状而被拒绝注册。

通过第5115-2013/CSD-INDECOPI号决议,标志性符号部门因缺乏区分性,主动拒绝了申请的标志注册。该部门认为,所申请的三维形状没有任何特点,无法将其与特定的企业来源联系起来,也没有附加的文字或图形元素可以赋予其区分性。针对这一拒绝,Crocs公司提出上诉,并表示,除其他原因外:
- 所申请的标志在其构造上具有独特的特点,使其能够履行与其所区分的产品相关的识别功能。
 - 该三维鞋标的构造独特,其中鞋面为单片设计,配有固定带且没有鞋跟。鞋子的轮廓形成宽大的鞋面,逐渐缩小,直到鞋子的内侧尖端。
 
另一方面,Indecopi知识产权专业法院通过第0192-2014/TPI-INDECOPI[6]号决议确认了第一审的决定,指出在第25类产品市场中,特别是鞋类市场,存在与所申请标志中的三维形状相似的其他形状,也就是说,市场中存在由不同权利人拥有的常见鞋形,因此这种常见形状不应当注册。
该决定强调,鞋子的形状和/或外观在这些产品中构成一个较弱的标志,因此应当允许具有相同或相似形状和/或外观的标志共存,只要它们具有可区分的元素。
此外,法院还指出,所申请标志的鞋底具有简单的形状,缺乏可以将其与特定企业来源联系起来的特征性细节,缺乏使其具有足够区分性的元素。
另一方面,还有一个案例,标志被拒绝的原因不仅是缺乏区分性,而且由于其为所欲区分的产品提供了功能性或技术性优势。这是台湾Chemmer Enterprise Co., Ltd.公司为区分“用于工业的粘合剂(胶水)”第1类的三维形状标志申请案。

该标志通过第2268-2015/CSD-INDECOPI号决议被标志性符号委员会拒绝,原因是所申请的标志无法有效区分其欲区分的产品与市场上其他同类产品。
知识产权专业法院通过第3112-2016/TPI-INDECOPI号决议确认了第一审的决定,指出以下内容:
“关于此事,所申请的标志由一个胶水应用器的盖子构成,具有一些特征,但这些特征不足以使消费者识别出特定的企业来源。此外,构成所申请标志的三维形状在侧面具有突出边缘(如鳍片),有助于打开其欲区分的产品 (工业用胶水),这构成了其功能性或技术性特征(……)[7]
因此,法院得出结论,所申请的三维形状符合《安第斯共同体决议486》第135条b)和d)项的禁用条款,因此不应当授予其注册。
当谈到三维形状不应仅由为产品或服务提供功能性或技术性优势的形状或元素构成时,实际是禁止将这类三维形状注册为商标,因为它们会导致无限期的保护,而实际上它们应当作为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注册,其保护期相对较短。
因此,我们可以举出更多因某些不可注册原因而被拒绝注册为商标的三维形状的例子。
如我们所见,对于任何申请者来说,获得三维形状作为商标的注册是一项困难的任务,因为这些标志必须满足之前提到的要求,许多案例因缺乏区分性而被拒绝注册。如我们所讨论的,这些标志必须具备特殊性,具有可在市场上区分的特点。
可能看起来,秘鲁的审查员具有严格的标准,并直接拒绝申请的标志,但我们看到,在其他国家,尤其是在欧洲,像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就对这种标志的注册持有相当严格的立场和标准。
作者:Marietta Flores – 知识产权专家
律师事务所:OMC Abogados & Consulto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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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ernández Novoa. 商标法基础。马德里,1984年。
[2] Cornejo Guerrero, Carlos A. 三维商标。
[3] Cornejo Guerrero, Carlos A. 三维商标。
[4] 在美国注册的服务商标,注册号0815187,持有人为 UNIVERSITY CAR WASH, INC. 信息来自 https://www.wipo.int/branddb/en/
[5] 图片来自网站: http://functionasamark.com/3dmarkstradedress.html
[6] 2014年第0192号/TPI-INDECOPI决议,案件编号504314-2012/DSD
[7] 2016年第3112号/TPI-INDECOPI决议,案件编号529019-2013/D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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