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示性商标

暗示性商标,也称为引发性商标,是那些通过间接的方式暗示或引发消费者对于其所区分的产品或服务的特性或属性的想法,而并不直接描述这些特性或属性。比如,“Nescafé”品牌用于区分咖啡,“Lavadocil”品牌用于区分洗碗机,或“Cerelac”品牌用于区分谷物类食品。此外,许多制药品牌,如“Dolomax”、“Cardioplus”或“Alercet”等,也属于此类商标。
在理论与司法判例中,普遍认为引发性商标是指能够唤起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特性产生某种想法的商标,这使得这种类型的商标被视为“弱”商标。
正如Jorge Otamendi[1], 所说:“引发性商标被法院视为弱商标”,这一说法基于这样一个观点:“任何人都有权在其商标中引发其将要区分的产品或服务的属性或特征。”这使得此类商标变得较弱,因为引发性商标的所有者必须接受与其商标引发相同概念的其他商标共存。
安第斯共同体法院一再指出:“引发性或暗示性商标并不直接与产品的特性或质量建立联系,如同描述性商标那样。消费者为了理解该商标所涵盖的产品或服务,需要运用想象力,即通过商标与产品或服务之间的推理过程。因此,暗示性商标与通用或描述性商标不同,能够履行商标的区分功能,因此是可以注册的。”[2]
此外,安第斯法院还明确指出:
“(...)暗示性商标与所要注册的产品或服务之间的接近程度越大,它就可能被认为是一个显著弱的商标,因此其所有者必须容忍那些在某种程度上与其商标相似的商标的注册。尤其是,带有通用、描述性或常用元素的引发性商标即便这些元素赋予了商标暗示的能力,但也使得商标变得特别脆弱,因为其所有者无法阻止他人使用这些元素。
如果商标是一个完全虚构的符号,并且与所要区分的产品或服务之间没有紧密关系,那么消费者必须进行不直观的推理,因此该商标的区分能力将显得非常强。”[3]
与引发性商标相对的是描述性商标,描述性商标是那些直接描述产品或服务的特性、属性、成分、质量等的商标。
根据《486号决议》第135条e款的规定,以下类型的商标不能注册:
“e) 完全由能在商业中用来描述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地理来源、生产时期等信息的符号或标志组成,包括与这些产品或服务相关的夸赞性表达。” (…)” (Comisión de la Comunidad Andina, 2000).
例如,“Salados”一词就不能作为区分咸味小吃(如薯片)的商标,因为该标志没有区分性,因为它直接描述了所要区分的产品。
在某一案例中,安第斯法院决定了何为描述性商标和引发性商标,涉及ARTECOLA PERU S.A.申请的“ULTRAFLEX”商标,用于区分化工产品(工业用粘合剂)类产品。INTRADEVCO INDUSTRIAL S.A.公司提出反对,认为该商标是描述性商标,不具备区分性,因为它由“ULTRA”和“FLEX”两个常用词组成,分别表示“极端”与“灵活”,因此“ULTRAFLEX”直接描述了产品的特性。最终,商标局认定该商标为描述性商标,未能注册。
特殊标志委员会通过第1926-2016/CSD-INDECOPI号决议[4] 委员会宣布异议理由充分,并驳回了该标志的注册。委员会分析了申请标志后指出,“ULTRA”一词表示“过度”,而“FLEX”一词则让人联想到“柔韧”。此外,委员会还指出,“ULTRAFLEX”这一名称将被视为用于区分第01类工业粘合剂(胶水)的褒义名称,给人留下该产品比同类产品更具弹性和/或柔韧性的印象,因此不可能对该名称申请独占权。因此,委员会认定申请标志属于第486号决定第135条(e)款规定的禁止注册范围。
ARTECOLA PERU S.A. 向知识产权专门委员会提起上诉,决议号为 740-2017/TPI-INDECOPI[5] 撤销第1926-2016/CSD-INDECOPI号决议,认定该标志不具有描述性,但具有唤起性,因此对于01类产品而言,其使用效果较弱,并将案件发回一审,由一审法院作出新的决定,并评估所请求的标志是否侵犯了第三方的先前权利。
根据第 1417-2017/CSD-INDECOPI 号决议[6],显著标志委员会宣布 INTRADEVCO INDUSTRIAL S.A. 提出的异议毫无根据,并决定将 ULTRAFLEX 商标注册在第 01 类,指出该标志符合显著性和易受图形表示的特征;然而,委员会指出,该标志由 ULTRA 和 FLEX 粒子组成,而这些粒子在 01 类的多个注册商标中都出现过,因此构成了一个弱标志,这意味着其所有者不能反对使用或注册包含这些术语的其他商标,只要存在赋予其显著性并使其与受第三方保护的其他标志区分开来的其他要素。
总之,暗示性商标可以注册,但必须避免跨越暗示与描述之间的界限,因为一旦被认为是描述性商标,它们将无法注册。
注册时,评估商标时不会仅考虑通用或描述性词汇(如“咖啡”、“心脏”或“超”),而是要看其他元素(如附加的文字或图形元素)是否赋予该商标区分性。
作者:Marietta Flores
[1] Otamendi, J. (2003). 商标法. 布宜诺斯艾利斯 – Abeledo-Perrot
[2] 过程 70-IP-2013 (安第斯共同体法院 2013年5月8日)
[3] 过程 178-IP-2011 (安第斯共同体法院 2011年)
[4] 1926-2016号决议/CSD-INDECOPI,文件编号647131-2016
[5] 740-2017号决议/TPI-INDECOPI,文件编号647131-2016
[6] 1417-2017号决议/CSD-INDECOPI,文件编号64713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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