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传统商标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保护

我们将 “传统”商标理解为通过文字、数字、图像或符号表达的商标,即仅通过视觉感知的商标。另一方面,被称为“非传统” 商标的标志可以通过五种感官中的任何一种进行识别,并通过非常规方式表达,例如,一种作为市场营销策略一部分的体验,以便在消费者心中留下印象,从而引导其消费偏好。
最常注册的非传统商标包括:
全息商标, 即通过激光在感光薄膜上微观雕刻的三维图像,使其从不同角度观察时呈现三维效果,例如用于信用卡安全的全息图; 声音商标, 即消费者能够与特定品牌联系起来的任何声音,例如米高梅(MGM)电影公司标志性的狮吼声; 气味商标, 即某种气味能够让消费者联想到特定产品,例如 Play-Doh 彩泥的独特香味; 商业形象, 即通过颜色、形状、包装等一系列独特特征保护产品的身份。
这种类型的商标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法律上逐渐获得认可。在国际层面上,主要通过《新加坡条约》(2006年3月27日)建立了保护框架,使各成员国可以自由注册其认为有效的各种商标。该条约规定了申请者如何提交某些常见的非传统商标的表示方式,具体如下:
“a) 本条约适用于构成可见标志的商标,前提是仅接受三维商标注册的缔约方才有义务适用本条约;
b) 本条约不适用于全息图商标,也不适用于不可见的标志,特别是声音商标和气味商标。”
在国家层面,根据《安第斯共同体决定486号》,部分非传统商标已被明确承认为可注册的商标,例如颜色、声音、气味和三维商标。然而,对于其他可能被认可为商标的标志,该决定仍然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参见第134条(g)项)。 g)).
“第134条:在本制度下,任何适用于区分市场上产品或服务的标志均可构成商标。可注册为商标的标志必须能够以图形方式表示。产品或服务的性质不得成为商标注册的障碍。商标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志:
a) 文字或文字组合;
b) 图像、图形、符号、标志、徽标、字母组合、肖像、标签、徽章和盾牌;
c) 声音和气味;
d) 字母和数字;
e) 以特定形状限定的颜色,或颜色组合;
f) 产品的形状、其包装或包装物;
g) 以上各项标志或手段的任意组合。”
一个在非传统商标领域具有重要法律影响的案例是 Ralf Sieckmann 案。[1].
在该案中,Sieckmann 试图在德国商标和专利局注册一个气味商标,该商标属于尼斯分类的第35、41和42类。为了提高申请的成功率,他对气味进行了详细描述:“纯化学物质——肉桂酸甲酯(C6H5-CH=CHCOOCH3)”,并附上了可以获得气味样本的地点:“可以在当地实验室获得该气味商标样本……”,还提供了该气味的化学式。他还提交了装有该气味的样品,并补充说明该气味为“带有淡淡肉桂香味的芳香果香味”。
然而,该商标的注册请求被欧洲法院驳回,法院认为: “尽管嗅觉标志本身不能通过视觉感知,但如果能以图形方式表示,它仍可能构成商标。”但是,法院进一步指出: “如果某一标志本身无法被直接视觉感知,那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作为商标注册:其表示必须清晰、精确、自足、易于访问、可理解、持久且客观。”.
这一 清晰、精确、自足、易于访问、可理解、持久且客观”的要求, 自此成为各法院和法官在判断非传统商标是否可注册时的主要标准。
由此可见,注册非传统商标的主要挑战在于如何以图形方式表示这些标志,以确保商标所有者能够享受注册所赋予的权利。在秘鲁,目前关于此类商标的注册案例相对较少,但随着社会的持续发展,未来几年,大型企业将开始利用这些标准来设计新的商标类型,以便更直接地与用户建立联系,满足消费者的偏好,并通过视觉、听觉或嗅觉等感官影响他们的消费选择。
作者:Vicente Campodónico – 知识产权专家
律师事务所:OMC Abogados & Consulto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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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欧洲法院判决。2002年12月12日第C-273号判决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ELEX:62000CJ0273:E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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