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疫情期间的股东大会和虚拟董事会会议

政府当局为应对Covid-19而实施的社交隔离措施,带来了我们社会习惯的一系列变化,企业也不例外。
根据《公司法》(LGS)第114条规定,作为在秘鲁运营的企业法律框架,企业每年必须召集并举行一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必须亲自参与,该会议必须在会计年度(从1月到3月)结束后三个月内举行。
由于无法遵守法律规定,只有闭合型股份有限公司(SAC)可以采用这种非面对面的虚拟会议模式。而对于公开型股份有限公司(SAA),只要章程允许,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能够确认并随后的举行会议的通讯手段来进行股东大会召集。
至于董事会会议,《公司法》第169条授权举行非面对面的会议,特别是在像当前这种情况。
最后,所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的参与者应签署会议记录,以表示同意并授权执行会议中批准的决议。如有必要,执行董事将负责认证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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