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的新挑战

人工智能(AI)源于人类始终表现出的理解自身智能的兴趣,并因此希望将其复制到其他有机体中。因此,人工智能作为一个跨学科领域应运而生,结合了逻辑学、计算机科学和哲学等多个学科,旨在设计和创造能够通过使用算法和人类行为范式独立解决问题或执行任务的人工实体。
由此可推断,人工智能赋予无生命设备(如移动设备、机器人等)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使人类生活变得更加轻松,任务也更容易完成。
正如西班牙专家安德烈斯·托鲁比亚(Andrés Torrubia)工程师所说 : “通过人工智能,我们可以建造不可能的东西”[1]。[1].
在当今创新时代,全球经济变得越来越复杂,因为知识产权(IP)模式,主要包括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和版权等,需求快速增长,这使得人工智能成为知识产权注册机构面临的一个持续挑战。
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弗朗西斯·格里(Francis Gurry)所精辟表达的: “我们离拥有人工智能创造的商业音乐和发明并不遥远,这将改变‘作曲家’、‘作者’和‘发明家’的概念,尽管我们还不知道这种改变究竟会有多大。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技术的广泛应用也将改变知识产权中的一些固有概念:专利、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等。这是已经在发生的事情,但它是数字经济的结果,而不仅仅是人工智能的结果”。[2].
例如,谷歌已开始资助一个人工智能程序,该程序将撰写本地新闻文章。
此外,在2016年,荷兰的一组博物馆和研究人员展示了一幅名为“新伦勃朗”的肖像,这是一幅由计算机生成的艺术作品,该计算机分析了荷兰17世纪艺术家伦勃朗·哈尔门松·范·赖因的数千幅作品。
同年,日本的一个计算机程序编写了一部短篇小说,并进入了全国文学奖的第二轮评选。
另外,谷歌旗下的人工智能公司DeepMind创建了一个可以通过聆听录音来生成音乐的程序。
在其他项目中,计算机写诗、编辑照片,甚至创作了一部音乐剧。因此,安德烈斯·瓜达穆兹(Andrés Guadamuz),英国苏塞克斯大学知识产权法教授所说是有道理的: “机器正在崛起,但它们不是来征服我们的,而是作为创作者来行使职责”。.[3]
这一切都引发了关于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成为我们时代知识产权面临的巨大挑战。
在动物创作的作品问题上,似乎争论已经结束, 正如著名的 “猴子自拍”案件所示——印尼一只猴子通过按下摄影师大卫·斯莱特(David Slater)相机的按钮拍下了自己的自拍照(“Naruto诉Slater案”)。
在这一问题上,动物保护组织PETA要求猴子被认定为照片的作者,因为根据美国知识产权法律,照片的作者是拍照的人,而不是相机的所有者。这引发了长达两年的法律斗争,最终在2018年9月11日,由旧金山法院裁定斯莱特拥有该照片的著作权,认为动物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
因此,真正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如何通过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形式保护这些由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正如人工智能之父马文·明斯基(Marvin Minsky) 所说:“只有一件事是确定的:任何说人类心智与未来机器心智有根本区别的人都是错的”。[4]
因此,值得提出以下问题:这些源自人工智能的原创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显然,这是一个难以解答的问题,答案主要取决于各国对此问题的法律处理。
以之前提到的伦勃朗作品为例,如果我们依据秘鲁版权法律进行分析,应该注意到第822号法令第2条规定: ““根据本法的规定,以下表达及其衍生形式的含义如下:1. 作者:进行知识创作的自然人。2. 表演者或执行者:以任何形式表现、演唱、朗读、背诵、演绎或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或民间表现形式的人,以及综艺和马戏演员。”
由此可推断,根据我们的法律,不能将“新伦勃朗”的创作归功于机器,因为该法令规定,作者应为进行创作的自然人,若没有作者,就不可能有法律上的艺术作品。
关于此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当认为程序员是作者,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因为这些程序员创建的、 用于创作的程序本身是版权作品,但程序创作的作品则不是。 .
另一方面,有人认为,可以将给机器指令的人视为作者,但此时应当考虑到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关于不能保护思想,只能保护表达,即表达思想并将其固定在物质载体上的结果的规定。
沿着这一思路,值得注意的是,程序员给机器的指令代表了思想;然而,这些思想的执行是由软件根据自己的分析和决定进行的,因此不应简单地认为“新伦勃朗”是由指令或思想的执行结果创作的,因为不能认为在这些通用指令中,机器指令背后的人类有某种艺术灵感。
总结来说,这台具有人工智能的计算机决定了绘画的技巧、角度、颜色、眼睛的轮廓、面部表情以及每一个细节,这些细节共同促成了一件独特且特殊的作品的诞生。
最终,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目前的版权法规在面对不断变化的现实和新技术的出现时,显得有些滞后,而这些新技术推动了人工智能手中的艺术创作。
因此,国际上涉及相关法律的实体,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商标协会(INTA)、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必须进行相关分析,协调法规,以适应新技术的需求,而这些技术无疑给立法者和知识产权从业者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作者:梅莉·萨武尔宁(Maylee Savournin)——知识产权专家
律师事务所:OMC Abogados & Consulto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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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见 TORRUBIA, Andrés, “人工智能将使我们能够从事更具创造性的工作”,来源: https://economia3.com, 2019年2月4日查阅。
[2] 见 GURRY, Francis, “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与Francis Gurry的访谈”,来源: https://www.wipo.int/wipo_magazine/es.
[3] 见 GUADAMUZ, Andrés, “人工智能与版权”,来源: https://www.wipo.int/wipo_magazine/es.
[4] 见 MINSKY, Marvin, “在获得信息与通信技术知识边界奖时发表的演讲”,来源: https://www.bamboo.legal.
本文也已发布在以下网站:
													2019年3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