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转让肖像权吗?

近年来,著名运动员和艺术家将一种资产转让给他人的做法变得越来越普遍,这种资产通常被描述为他们的“肖像权”。这些转让通常包含多种权利的组合,包括知识产权、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群体相互之间有着各种互动,因此,我们将对所谓的 “公众宣传权” (下文简称ROP)进行概览。这一概念在美国的法律和法院中经常得到发展,通过一种过程,将其用于保护那些在秘鲁法中可以通过肖像权(源自隐私权)、著作权、商标法或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的内容。
ROP旨在保护个人免受未经授权的、商业性使用其肖像和声音的行为,及其表现(如外貌)、姓名、身份、声誉,甚至某些具有辨识度的元素,如签名、名言、特定服饰,甚至是某些手势和方式。
这一权利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不正当竞争法,特别是关于不当利用他人声誉或努力的理论来建立的。这基本上与商标法中适用的理论相同。
然而,与肖像权不同,ROP不仅涵盖了直接使用一个人的肖像或声音,还包括那些需要智力创作的表现形式,如肖像和模仿等。另一方面,ROP并不保护任何类型的个人形象的使用,而仅仅是商业性开发。
以 Winter诉DC Comics案为例,两个音乐家兼艺术家,约翰·温特(John Winter)和埃德加·温特(Edgar Winter)兄弟,起诉DC漫画公司,因为漫画中有一个叫做“秋季兄弟”(Autumn Brothers)的半人类恶棍角色。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裁定,这些漫画包含足够的创意元素,使得这些角色不仅仅是简单的字面表现,并且声明这些角色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ii]
在秘鲁,有一个关于在视听作品中使用名人形象的重要先例。通过决议3251–2010/SC1-INDECOPI,[iii]INDECOPI法庭对安地纳广播公司(ATV)对拉美广播公司(Frecuencia Latina)提出的不正当竞争投诉作出了裁定,投诉涉及因播放迷你剧《Magnolia Merino》而涉嫌不当利用他人声誉和贬低的行为。法院认定:“将一部具有鲜明批判性目的、由其创作者创作的虚构作品内容定性为不正当贬低行为,并限制其通过传播媒体的公开传播,将实质性地限制言论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内容。”
肖像权的所有权可能会带来税务后果,因此需要谨慎管理与之相关的任何销售或许可,以确保从各个角度来看它们都有效。对这些权利进行结构化和管理是这些权利如此受欢迎的原因之一,无论是对于已成名的明星还是新兴的明星。例如,由于运动员的职业生涯通常较短,因此对运动员来说,在职业生涯期间最大化收入是非常重要的,以便为退役后做好财务准备。
总之,肖像权为应对未经授权的侵权行为和商业关系提供了一种机制,但并非所有类型的商业利用都被视为不当行为,因为法律相当广泛地保护艺术和文化表现以及意见和思想,无论它们是否被商业化利用。
同样重要的是要提到,言论自由所提供的保护并非绝对或盲目,可能需要评估受保护的表达因素是否真实存在,并最终与其他权利进行对比。
作者:Vicente Campodónico – 知识产权专家
律师事务所:OMC Abogados & Consultores
___
[i] Winter诉DC Comics案,30 Cal.4th 881(加州,2003年)
[ii] 美国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规定
[iii] 案件编号:202-2008/CCD。
本文也已发布在以下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