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我们的发明免遭不当使用?

为发明申请专利后,授予权利人的一项主要且最重要的权利便是对该发明的专有权。
另一方面,第486号决定第52条规定:"专利授予权利人禁止第三方未经同意实施下列任何行为的权利:
a) 当专利要求保护一种产品时:
- 制造该产品;
- 许诺销售、销售或使用该产品;或为任何这些目的进口该产品;以及,
b) 当专利要求保护一种方法时:
- 使用该方法;或
- 对直接通过该方法获得的产品实施 literal a) 项所述的任何行为。.”
此外,第51条规定"专利授予的保护范围应由权利要求的措辞来确定,说明书和附图,或者在适用情况下, 保藏的生物材料 应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根据安第斯共同体第486号决定第238至244条,规定专利权人可以通过投诉,对未经授权使用或利用已获专利发明的第三方提起侵权诉讼。此外,第1075号立法法令第99条规定了该投诉应包含的内容。另一方面,第486号决定第246条规定,可以向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局(Indecopi)请求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撤出侵权产品、禁止这些产品的进出口以及下达临时措施。
在侵权案件中,主管当局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施处罚:警告或最高可达150个纳税单位(UIT)的罚款。根据第1075号立法法令第120条的规定,如果被告所获实际非法利益超过75个UIT,罚款可达侵权活动所获销售额或总收入的20%。此外,在其他标准中,主管当局会考虑被告在程序中的行为以及作为加重情节的累犯情况。
我们可以举例说明实用新型"用于喷射混凝土的校准仪和校准仪支架"案。权利人Saul Jenaro Párraga Orosco(秘鲁)对Elizabeth Mendizabal de Ricra提起了侵犯工业产权诉讼,后者从事建筑和木材产品销售业务,其主要客户是矿业领域的公司。她通过名为"Centauro- Madera para la Minería"的企业未经授权复制和销售该实用新型。投诉人除其他措施外,请求下达临时措施,包括查封、没收和停止使用被投诉产品,进行查验程序,以及处以150个UIT的罚款。
Elizabeth Mendizabal de Ricra在答辩中称,他们在投诉人之前多年就已开始制造校准仪。2010年,应Pan American Silver Huaron公司的要求,她设计了一种木质校准仪,直径为1英尺,长度为2英尺,切成45°角,并嵌有一根2或3英寸的无头钉,以解决喷射混凝土厚度测量的问题。
另一方面,她辩称该实用新型不符合新颖性要求,不仅请求宣告第MU194号专利无效,还请求解除对其下达的临时措施,并声称其不销售校准仪支架。
通过第000077-2021/CIN-INDECOPI号决议,发明与新技术委员会认定Saul Jenaro Párraga Orosco提起的侵权诉讼不成立,理由如下:
–Mendizábal女士制造和销售的校准仪具有权利要求1所定义的校准仪的所有特征。[2].
–然而,Párraga先生未能证明Mendizábal女士也制造和/或销售校准仪支架,该支架是权利要求1中与校准仪同时呈现的一种工具。因此,不能仅凭所分析校准仪的利用就认定其侵犯了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从受保护的权利要求书可以看出权利要求1中校准仪支架的重要性,因为从属权利要求2、4和5包含了主权利要求中包含的该支架的优选特征。
–没有证据证明Mendizábal女士制造和/或销售了具有所述校准仪支架相同功能、方式和效果的工具,此外也排除了等同侵权存在的可能性。
Saul Jenaro Párraga Orosco提起了上诉,指出发明与新技术委员会的说理不当,因为尽管他证明了被告制造和销售的校准仪与其发明具有相同特征,其专有权却未得到保护。他还辩称,专利的保护范围不能局限于权利要求1构成要素的字面含义,仅以未证明被告也复制了校准仪支架为由驳回其投诉是不恰当的。
Elizabeth Mendizábal de Ricra在上诉答辩中除其他 points 外,表示同意一审裁决。
最终,知识产权专门法庭通过第0233-2022/TPI-INDECOPI号决议,决定撤销一审第77-2021/CIN-INDECOPI号决议,并裁定Saul Jenaro Párraga Orosco对Elizabeth Mendizábal de Ricra就权利要求1提起的侵犯工业产权诉讼成立,禁止其制造、分销、许诺销售和销售该校准仪,查封所有成品或生产中的校准仪单位,并对被告处以六点一七(6.17)个UIT的罚款。
法院作出这一判决时考虑了以下几点:
– 根据所提供的证据,指出第77-2021/CIN -INDECOPI号决议不存在说理缺陷。
– 在被告使用的校准仪(D2)与第1194号专利(D1)注册设备的对比审查中,虽然D1包含一个校准仪和一个校准仪支架,而D2不包含校准仪支架,但复制校准仪本身已足以判定侵犯该实用新型专利,因为在认可权利要求1可专利性的专利性审查(ESR 74-2018)中,在新颖性分析时,仅针对校准仪进行了对比分析。
– 校准仪支架是权利要求1的补充部分,因此,复制校准仪即侵犯了名称为第1194号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
– 尽管校准仪支架具有技术优点,但这并不影响权利要求1中描述的校准仪本身根据ESR 74-2018号专利性审查具有新颖性和技术优点,因此仅与校准仪进行侵权对比是有效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该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只考虑专利局一审的裁决而没有像他所做的那样正确上诉,他的权利就会受到损害,也不会获得二审的合理裁决,最终法庭认定其投诉成立并对被告实施了处罚。
因此,二审的决定是正确的,因为法庭不仅评估了权利要求1和校准仪支架的重要性,还考虑到两种设备具有相同的特征,且专利性审查是针对校准仪进行的,因此,由于与被告复制的产品相似,最终能够判定其侵犯了该实用新型注册权利人的工业产权。
作者:Antonella Gutiérrez - 知识产权专家
律师事务所:OMC Abogados & Consulto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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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藏的生物材料”指国际申请中提供的关于在保藏机构保藏生物材料的信息,或关于已保藏生物材料的信息(西班牙专利商标局: http://www.oepm.es/cs/OEPMSite/contenidos/Folletos/07-proteccion-internacional-invenciones.html ).
[2] 一种用于测量喷射混凝土的校准仪及校准仪支架,包含一个带有45°斜切端的几何木质楔块(1)、一个钢体(2)和一个校准仪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钢体(2)嵌入木质楔块(1)的平坦圆柱形基座中,并根据地质力学条件具有不同尺寸。
** 网站管理员注: 本文发表于2023年4月。此后,Elizabeth Mendizabal de Ricra女士告知我们,她已对发布的决议提起诉讼。此信息对判例和学术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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